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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长殡葬服务】昆山殡仪服务中心-追悼会策划
发布日期:2022-09-26 11:58:11 访问数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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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殡仪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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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昆山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045.06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6.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0.34亿元,下降2.3%;第二产业增加值2072.49亿元,增长5.2%;第三产业增加值1942.23亿元,增长7.3%,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48%,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4.26万元,按年均汇率测算,达3.52万美元。
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7.31亿元,比上年增长5%。其中,税收收入369.01亿元,增长3.7%,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90.6%。
2019年末全市拥有市场主体516688户,成为全省首个市场主体突破50万户的县级市。其中,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136908户,外商投资企业583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487户,个体工商户373458户。 [13] 
  • 2020年
2020年,昆山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276.76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4.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0.95亿元,下降0.3%;第二产业增加值2149.19亿元,增长4.5%;第三产业增加值2096.62亿元,增长3.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49.0%,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年末拥有市场主体91.26万户,成为全省首个市场主体突破90万户的县级市,其中法人14.14万户,个体工商户75.93万户。 [97] 
2020年,昆山市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28.0亿元,增长5.1%。其中,税收收入373.03亿元,增长1.1%,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87.2%。 [97] 
2020年,昆山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4288.06亿元,增长8.2%,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7.6%;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55.2%,比上年提高3.3个百分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零售额增长16.8%。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营业收入为146.21亿元和35.30亿元,分别增长56.1%和29.2%。 [97] 

第一产业

2020年,昆山市完成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3.35亿元,农林牧渔业增加值33.92亿元。粮食总产量90255吨,比上年增长1.9%。其中,夏粮18480吨,下降14.5%;秋粮71775吨,增长7.2%。水稻播种面积11.24万亩,亩产623.3公斤,小麦5.58万亩,亩产325.6公斤。油菜籽播种面积0.36万亩,亩产155.7公斤。肥猪出栏数0.71万头,比上年增加0.43万头。水产品总产量2.18万吨,下降11.7%。 [97] 

第二产业

2020年,昆山市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万亿元,其中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9000亿大关,达9000.84亿元,比上年增长7.0%。形成1个千亿级IT(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产业集群和12个百亿级产业集群。拥有大型工业企业101家,中型工业企业327家。产值超亿元企业934家,其中十亿元以上企业109家,百亿元以上12家。生产计算机整机4099.75万台、移动通信手持机(手机)4226.78万台。规上工业企业实现利税总额577.73亿元,增长8.0%,实现利润总额480.91亿元,增长13.0%。 [97] 
2020年,昆山市建筑业企业房屋新开工面积611.60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33.0%,新签合同额334.32亿元,下降4.9%。实现建筑业总产值319.13亿元,增长4.5%。其中,建筑工程产值280.52亿元,增长4.5%,安装工程产值35.43亿元,增长0.8%。建筑业企业期末人数7.19万人,下降7.3%,其中工程技术人员0.95万人。 [97] 

第三产业

2020年,昆山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98.08亿元,比上年增长0.5%。其中,批发零售业实现零售额1314.73亿元,增长4.5%,住宿餐饮业实现零售额83.35亿元,下降37.6%。 [97] 
2020年,昆山市完成进出口总额868.40亿美元,增长5.0%,其中出口总额573.82亿美元,增长3.0%。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190.24亿美元,增长3.6%,占货物进出口总额比重为21.9%。民营企业实现进出口总额170.31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比重19.6%,比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 [97] 
2020年,昆山市拥有银行机构40家,证券公司和营业部25家,保险机构47家。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5763.52亿元,比年初增长12.8%,本外币贷款余额4836.30亿元,比年初增长20.9%。人民币跨境双向借款业务试点稳步运行,193家企业累计办理台资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双向借款业务,合计金额221亿元。累计证券交易额6491.90亿元,比上年增长62.9%。保费收入89.92亿元,增长4.0%。 [97] 
2020年,昆山市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397.5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2.7%。商品房销售金额611.07亿元,增长5.8%。房屋施工面积2676.07万平方米,增长0.5%。新开工面积439.96万平方米,增长9.6%,其中住宅315.31万平方米,增长19.6%。房屋竣工面积466.32万平方米,增长32.1%。 [97] 

社会事业

编辑 播报

科学技术

2019年末全市有效高企数1486家,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663家、省民营科技企业301家、苏州高成长创新型企业4家、苏州“瞪羚”企业74家。新增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7家、苏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8家。全年累计专利授权153384件,有效发明专利10939件,万人发明拥有量65.53件,居全省同类城市前列。
2019年末全市大专以上人才保有量41.79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4万人。新增省双创博士19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项目实现零的突破,认定六大高峰人才13人,新增高技能人才1.14万人。新增国家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6名、省“双创”人才8名、省“双创”团队2个、省“双创”博士5人。29人获批姑苏领军人才,年度认定数量创历年新高。首次获批设立姑苏区域重点产业领军人才专项。 [13] 
2020年,昆山市有效高企数达2014家。新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7家,省院士工作站2家,苏州市重点实验室2家、苏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6家。累计有效发明专利12050件。 [97] 

文化事业

2019全年新建图书分馆2家、24小时图书馆12家、智能书柜20处。全年累计举办文化惠民活动超4000场。举办2019年戏曲百戏(昆山)盛典,来自全国20个省(区、市)的112个剧种、118个剧目汇聚昆山呈现了56场高水平演出,网络直播观看量超过3500万次。 [13] 
2020年,昆山市建成10家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投放30个智能书柜。戏曲博物馆正式开工,陆放版画艺术馆、两岸交流纪念馆建成开馆。累计举办文化惠民活动超3000场,成功举办2020戏曲百戏(昆山)盛典,实现全国348个剧种和木偶剧、皮影戏在昆山“大团圆”。 [97] 

医疗卫生

2016年,昆山市市三院病房大楼、市康复医院二期工程竣工。新改扩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家。撤销区镇预防保健所,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截至年末,昆山市医疗卫生机构511所,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1070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4812人,千人拥有医生数为2.9人。拥有病床位7148张,千人拥有床位数为4.31张。人口平均期望寿命83.55岁。孕产妇死亡率为4.76/10万,婴儿死亡率2.67‰。 [24] 
2018年,昆山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565所,其中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4家。全市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3649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5355人,千人拥有医生数为3.21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1489人,中级职称3695人,硕士以上人员829名。全市拥有病床位7522张,千人拥有床位数为4.52张。人口平均期望寿命84.05岁。孕产妇死亡率为20.71/10万,婴儿死亡率1.61‰。 [25] 
2019年末全市拥有医疗卫生机构635所,其中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4家。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321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5283人,千人拥有医生数为3.2人。拥有病床位7606张,千人拥有床位数为4.56张。人口平均期望寿命84.09岁。孕产妇死亡率为11.63/10万,婴儿死亡率2.73‰。 [13] 
2020年,昆山市拥有各类卫生健康机构676所,其中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6家。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3446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5440人。拥有病床位8188张。孕产妇死亡率为0,婴儿死亡率2.8‰。 [97] 

体育事业

2019年,昆山市成功举办2019海峡两岸(昆山)马拉松比赛、昆山市第十三届国际徒步大会和第七届万人绿色骑行大会三大传统品牌体育活动,参与市民突破6万人。新建文体副中心2个,游泳馆1个,足球场7片,门球场5片,篮球场4片,健身步道40.95公里。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昆山殡仪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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