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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桂阳县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05.09亿元,比2020年增长10.7%。实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62.5亿元,增长9.6%。其中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2.78亿元,增长7.2%。粮食种植面积72.02万亩,下降3.1%;产量29.12万吨,下降2%。烤烟种植面积20.98万亩,增长1.9%;产量3万吨,增长3.2%。油料种植面积11.98万亩,增长5.4%;产量1.64万吨,增长9.1%。蔬菜种植面积21.24万亩,增长2.3%;产量45.64万吨,增长4.8%。全年出栏生猪78.44万头,增长29.2%;出栏牛1.02万头,增长1.0%;出栏羊8.39万只,增长3.3%;猪牛羊肉产量5.92万吨,增长25.7%;出笼家禽285.95万羽,增长0.3%;禽蛋产量1800吨,下降5.3%。水产品产量1.31万吨,下降7.1%。
[19] 2021年,桂阳县市级以上规模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33家,其中国家级及省级龙头企业7家,实现销售收入252.16亿元,增长8.2%;实现利润15.08亿元,增长9.2%;实现利税13.62亿元,增长7.5%;休闲农业经营收入11.53亿元,增长8.6%;农民专业合作社1116个,增长2.76%;合作社成员9.65万户,下降11%;种植专业大户1803户,增长105.58%;家庭农场1260个,增长7.05%;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8万亩,绿色食品认证18个、农产品地理标志1个;现代农业产业中园省级5个、国家级1个,休闲农业经营主体个数198个,增长2%,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接待人次161万人次,增长0.95%。土地托管面积5.3万亩,增长9.79%;秸秆还田面积74万亩,下降10.4%。
[19] 2021年,桂阳县开工各类水利工程555处,水利工程建设投入资金1.35亿元,完成土石方16.84万立方米。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33公顷。年末农业机械总动力66.88万千瓦,比2020年末增长1.4%。农村居民安全饮水达标率100%。
[19] 第二产业
2021年,桂阳县全部工业增加值比2020年增长9.5%,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非公有制经济增长10%;大中型工业企业增长14.7%;采矿业增长1.6%,制造业增长11.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增长16%。年末省级及以上园区集聚规模工业企业91家,实现增加值增长11.3%。
[19] 2021年,桂阳县主要工业产品产量中,原煤20.3万吨,比2020年增长8.8%;铁矿石3.3万吨,下降88.1%;铅金属含量8.7万吨,增长25.8%;锌金属含量11.9万吨,增长30.5%;硫铁矿(折含硫35%)8.9万吨,增长179.9%;水泥27.3万吨,增长35.7%;铅10.9万吨,下降25.6%。发电量13.6亿千瓦时,增长18.6%。其中,水力发电量1.8亿千瓦时,增长12.9%;风力发电11.3亿千瓦时,增长19.9%。
[19] 2021年,桂阳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71家,其中规模工业产值过亿元的企业90家。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税46.4亿元,比2020年增长47.5%;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39.3亿元,增长27.8%。全县28个工业中类行业中,有26个行业实现盈利,其中采矿业利润总额2.2亿元,增长108.4%,制造业利润总额34.4亿元,增长23.0%;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利润总额3亿元,增长58.9%。
[19] 2021年,桂阳县建筑业增加值14.66亿元,比2020年增长4.9%。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30.94万平方米,增长5.5%;其中新开工面积202.19万平方米,增长6.9%。房屋建筑竣工面积176.79万平方米,增长12.6%。
[19] 第三产业
2021年,桂阳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1.3亿元,比2020年增长14.9%。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35.4亿元,增长28.1%。消费品零售额按销售地区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2.85亿元,增长27.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55亿元,增长38.0%。按行业分,批发业625万元,增长14.8%;零售业29.91亿元,增长26.4%;住宿业7422万元,增长38.9%;餐饮业4.68亿元,增长38.5%。按商品类别分,粮油、食品类增长32.4%,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15.1%,日用品类增长20.5%,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127.7%,家具类增长91.5%,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增长67.1%。
[19] 2021年,桂阳县居民消费价格(CPI)总水平与2020年持平,比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低0.5个百分点。八大消费品中:食品烟酒类下降2.1%,衣着类上涨1.1%,居住类下降0.3%,生活用品及服务类下降0.1%,交通和通信类上涨5.1%,教育文化和娱乐类上涨0.6%,医疗保健类下降1.0%,其他用品和服务类下降7.4%。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1%,非食品烟酒价格指数上涨0.7%,服务价格指数下降0.2%,消费品价格指数与2020年持平,鲜活食品价格指数下降8.7%,工业品价格指数上涨1.9%,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上涨5.9%。
[19] 2021年,桂阳县房地产开发投资比2020年增长12.5%。其中,住宅投资增长9.1%。全县商品房销售面积92.82万平方米,增长19.7%。其中住宅销售面积86.4万平方米,增长15.3%。商品房销售金额44.77亿元,增长19.1%;其中住宅销售额40.37亿元,增长14.2%。
[19] 2021年,桂阳县外贸进出口总额3.37亿美元,其中出口3.24亿美元,进口0.12亿美元。按贸易方式分,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2.79亿美元,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0.59亿美元。
[19] 2021年,桂阳县引进内资项目21个,实际到位内资100.74亿元,比2020年增长27.4%;新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2个,实际利用外资111万美元,增长122%。
[19] 2021年,桂阳县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9.97亿元,比2020年增长4.5%。全年邮政业务总量1.29亿元,比2020年增长10.45%;电信业务总量4.09亿元(2020年不变价),增长33.4%。年末固定电话用户3.13万户,固定电话普及率4.4户/百人;移动电话用户55.04万户,比2020年增加2.07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77.6户/百人;互联网电脑17.27万户,增加2.17万户,互联网普及率达24.3户/百人。
[19] 2021年末,桂阳县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04.91亿元,比2020年增长6.1%。其中,个人存款余额246.43亿元,增长12.9%;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30.54亿,下降20%;政府存款余额27.91亿元,下降10%。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84.24亿元,增长13.9%。其中,住户贷款余额122.32亿元,增长13.8%;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1.91亿元,增长14.1%。全年新增本外币各项贷款34.75亿元,下降40.9%。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盈利5.68亿元,同比增长13.9%。年末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4亿元,不良贷款率1.41%,比2020年上升0.12个百分点。
[19] 2021年末,桂阳县有证券公司营业部2家,证券交易额206.57亿元,比2020年增长18.1%。全年实现保费收入6.82亿元,增长3.5%。
[19] 交通运输
编辑 播报公路
厦蓉高速公路、衡武高速公路、桂道高速公路穿境而过。
[15] 2021年末,桂阳县通车里程5147.2千米。全县公路客运量140.72万人,公路客运周转量8677.42万人千米。年末汽车保有量12.04万辆,新车注册登记1.5万辆,私人汽车保有量7.5万辆,轿车保有量5.48万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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