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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境内有鸟类15目41科171种,爬行动物11种,两栖动物9种,兽类动物14种。
[6] 植物资源有云灌木树种85科187属414种,类属17种,中药材约900多种。全市珍稀树种有琅琊榆、醉翁榆、滁州水竹、珠龙油桐等。
[6] 人口
编辑 播报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日,滁州市常住人口为398.7万人,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增加4.9万人,增长1.25%,10年平均增长0.12%。
[1] [25] 截至2020年11月1日,滁州市共有家庭户141.0万户,集体户4.6万户,家庭户人口为377.2万人,集体户人口为21.5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7人,比第六次人口普查减少0.39人。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主要是受迁移流动人口增加、年轻人婚后独立居住等因素影响。
截至2020年11月1日,滁州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205.2万人,占51.48%;女性人口为193.5万人,占48.52%。常住人口性别比由第六次人口普查的103.16上升为106.8。
截至2020年11月1日,滁州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64.8万人,占16.26%;15-59岁人口为254.7万人,占63.89%;60岁及以上人口为79.2万人,占19.8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63.7万人,占15.97%。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0.94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3.58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52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22个百分点。
截至2020年11月1日,滁州市常住人口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51.6万人;拥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76.3万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33.8万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96.0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上升7894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上升9171人。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7.9年提高到9.77年,文盲率由9.07%下降为 2.65%。
截至2020年11月1日,滁州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246.6万人,占61.84%,首次超过了全省平均水平;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52.1万人,占38.16%。与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83.1万人,乡村人口减少78.2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20.34个百分点,比全省快了5个百分点。
截至2020年11月1日,滁州市常住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为124.6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为15.8万人,流动人口为108.8万人。与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加84.6万人,增长211.3%,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加12.2万人,增长338.1%;流动人口增加72.4万人,增长198.7%。
[43] 截至2021年末,滁州市户籍人口454万人,比上年减少0.6万人。年末常住人口399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2.9%,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市人口出生率7.55‰,比上年下降1.74个千分点;死亡率5.57‰,上升0.26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1.98‰,下降2.01个千分点。 [44] 政治
编辑 播报职位 | 姓名 |
市委书记 | 许继伟 |
市委副书记、市长 | 吴劲 |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 |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
副市长 | |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 张祖武 |
市政府党组成员 | 刘茂松 |
市政府秘书长 | 孙新安 |
资料截至2021年8月: [7] [23-24] [28] [31] |
经济
编辑 播报综述
2021年,滁州市全年实现生产总值(GDP)3362.1亿元, 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9%,两年平均增长6.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87.9亿元,增长6.7%;第二产业增加值1644.8亿元,增长9.5%;第三产业增加值1429.4亿元,增长11%。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8.6:48.9:42.5,其中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9.2%。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84263元(折合13061美元),比上年增长9.7%。 [44] 2021年,滁州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50.9亿元,比上年增长11%,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5.7个百分点。从收入来源结构看,各项税收完成147.6亿元,比上年增长5.8%,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8.8%。从实现主体看,市本级完成59.2亿元,增长12.6%;县(市、区)级完成191.7亿元,增长10.5%。
[44] 2020年,滁州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3032.1亿元,同比增长4.4%。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5%,居安徽省第4位;财政收入371.8亿元,同比增长4.1%,总量和增速均居全省第3位;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0.1%,居全省第1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82.6亿元,同比增长3.9%,总量居全省第5位,增速居全省第1位;居民可支配收入25711元,同比增长7.1%,总量居全省第11位,增速居全省第6位。
[4]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园。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
第十六条
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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